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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深圳股东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现在许多人都喜欢自己创业,这样既体现自己的实力而且做事更加有干劲,那么大家在成立公司时是否会遇到许多疑惑和困难呢如如何注册公司,最新注册贸易公司的条件和步骤,那么接下来就让为你答疑解惑吧!
一、注册贸易公司的步骤
1、贸易公司名称核准、签署工商登记材料;
2、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理税务登记证、开设公司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
4、办理税种核定、购买发票、特殊行业审批。
二、注册贸易公司的最新条件
首先要确定地址是否够条件可以注册贸易公司。如果可以,需要有实际的注册地址,有法人和股东以及财务人员;其次需要提供法人、所有股东个人资料、注册资金、大致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办公地点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如果涉及进出口贸易的话,需要单独审批个进出口权。
三、最新注册贸易公司的注意事项
虽然公司注册现在手续流程简单了,但最好找家代理公司来代办,这样可以少走些弯路,因为自己准备材料还会有很多细节不清楚,会花时间多跑几趟工商局,若是委托一家代理公司这样可以减少注册公司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让你更快地投入到创业业务中去。
通过对最新注册贸易公司的条件的阐述,大家虽然看着这些流程似乎很简单,但是当然去办理的时候就会知道会很麻烦,希望这篇文章能对大家起到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咨询。
核心内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共二十九条。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22 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 长 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