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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深圳股东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有限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注: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承诺书》。
11、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承诺书》;
14、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注册的时候,其实需要用到的注册文件是不一样的。上文中区分了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应当提供的注册文件有哪些。随着《公司法》的修改,目前注册公司已经从实缴制变成了认缴制,并不再要求股东一开始就必须要实缴出资。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很多东西都可以在网上能够查询到,我们进入了一个网络化时代,当然随之而来的也有信息的泄露与造假的出现,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契机,做一些违法的作为。以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行政处罚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3种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为5万元到50万元。笔者认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需要考量多方面的情况:
1.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哪些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
一般而言,合法的公司登记保护三方面的利益。
一是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登记不仅确认了股东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使之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登记使公司这种法律拟制主体的法律状态确定化,公司名称、代表机构、注册资本等法人要素通过登记而确定。
三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经营范围等项目的登记公示使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有了合理的法律预期。
由此可见,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危害:一是扰乱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二是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损害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四是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如何选择与适用处罚种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情节严重”没有作出规定,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说明。笔者认为,在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结合违法情节的轻重,根据侵害的客体选择适用处罚种类。
如果违法行为仅仅是造成了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扰乱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而没有对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进行罚款就能够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损害到公司股东和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但尚未严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例如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登记错误妨碍股东行使股东权益,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登记错误,可以考虑撤销公司登记,纠正公司登记事项的错误状态。
如果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已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笔者认为可以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区别
这两个种类的行政处罚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均有规定,看似并列,但笔者认为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在法律性质上,撤销公司登记是对公司登记这种行政许可行为的否定,而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对公司经营资格的剥夺。
从发生原因来看,导致撤销公司登记的原因发生在公司登记之前,或者是行政许可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原因,或者是申请人的原因,《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导致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是公司自身的原因。
从法律后果来看,撤销公司登记既可以是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也可以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或者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则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所有法律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承担。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则公司恢复至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公司仍有法律主体资格。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则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恢复,公司继续承担法律。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则公司经营主体资格消失,公司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基于上述不同,笔者认为,在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适用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一般来讲,如果提交虚假材料的目的仅仅是取得公司登记且未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应撤销其公司登记;如果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考虑吊销其营业执照。
4.《行政许可法》中撤销行政许可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