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黄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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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与风险控制 国企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宋,深圳股东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新债务重组与风险控制

  年初,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这是为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一出台就引起了业内和市场人士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有着重要影响,一方面,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获取收益的行为将被终结,债务重组失去了;魔方;的效应;另一方面,市场风险和信息批露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广大投资者能够正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减少因虚假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一、新准则对控制风险所作的努力


  1998年制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是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准的,债务重组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财务处理无疑使债务重组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这些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和其他一些手段通过债务重组扭亏为盈。在去年的上市公司重组的过程中就出现过上市公司与关联股东之间;等价不等值;的重组、重组交易中资产评估增值幅度越来越大等情况。而且有南方某上市公司在短短几年内重组了十数次,仅去年12月一个月就有12家上市公司完成了债务重组等有关报导。这些都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他们的这种作法已经偏离了债务重组的本意,实为借债务重组拼凑利润,也可以说是通过债务重组;文件制造利润;。业内人士对此虽有意见,却也无可奈何。


  与原《债务重组》准则相比,新《债务重组》准则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对债务重组获得收益的处理,这样大大增加了帐面的真实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新规定则允许计入当期损失。新规则强调,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也不能产生当期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对许多上市公司来说比较狠,对它们是;灾难性;的,新准则的施行,PT和ST们以及将被ST的上市公司的如意算盘将化成泡影。证券市场上一个个;小鸡;变;凤凰;的神话将会成为历史。


  一直以来,笔者认为在企业利润操纵的各种方法中,债务重组是最好使的,因为绝大多数企业都有或多或少的债务,利用好了,企业的前景是光明的;利用不好,很危险。最不妙的是企业借拳债还旧债,恶性循环,亏损将不可避免。对上市公司来说,连亏就有ST、PT的风险,甚至摘牌的危险。大家知道,公司上市不容易,要经过很长时间,因此公司一定会死保上市资格。深物业和郑百文都是用债务重组扭亏的典型。深物业2000年中期净利润1059万元中,大部分是靠债务重组取得的。郑百文是近期的热点,在其债务重组方案中,信达公司在与郑百文的债务协议中免除其1.5亿的债务。按照旧准则的规定,郑百文可得1.5亿的债务重组收益。而按照新准则的规定,1.5亿元应记入资本公积,郑百文得不到任何的重组收益。这样,;救命稻草;没了,致富之路断了。债务重组不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了。这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广大投资者的负责。






国企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区别

  昨日,国资委、发改委和财务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国企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那么国企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区别体现在哪从《意见》分析可知,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法律特征的不同、分类推进改革的不同、监管方面的不同和分类负责考核方面的不同,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商业类和公益类企业的不同特征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特征:


  两者的发展目标有所不同


  1、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应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益类国有企业则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企业运行方式有所不同


  1、商业类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2、公益类国有企业在运营管理中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


  二者在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二、在分类推进改革上的区别


  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有针对性推进改革,是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重要目的。《意见》对两类企业的改革方向提出了不同要求。


  商业类的国有企业


  对商业类国有企业而言,要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这其中又针对商业类国有企业分了三种不同情况: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3、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要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公益类的国有企业


  对公益类国有企业而言,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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