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黄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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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范本 强制过户谁给税费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6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宋,深圳股东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范本

地方税务局

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地税解担〔 〕号

鉴于      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你提供的纳税担保。请于  年  月  日前持     ,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

税务机关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后又缴纳了应纳税款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

4.“持,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横线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填写:

对于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

对于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对于由纳税担保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及《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5.纳税人如期缴纳了应纳税款,但滞纳金数额明确又未缴纳的,填写“”部分的内容。

6.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抄送纳税担保人。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解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担”。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担保纳税人,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强制过户谁给税费

债务人如果出现不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房产,那么法院强制过户谁给税费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强制过户谁给税费

法院强制执行,税费和普通买卖是一样的,但原则上房产过户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如果满两年且为卖方唯一住宅,只需要缴纳1.5%契税。

如果满两年为卖方非唯一住宅,需要缴纳1%个人所得税、1.5%契税。

如果未满两年,需要缴纳1%个人所得税、5.6%营业税、1.5%契税。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法院在执行当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按照现在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手段主要有以下十项: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法院立案机构办,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法院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法院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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