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黄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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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违约条款如何约定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5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黄应明律师,深圳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个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私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2019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按规定另行支付代理费,乙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优惠15%.


五、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兰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遇、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违约


乙方未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代表:


年月日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私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如上,这种聘用合同最好不要找聘请的律师直接拟定,找别的律师拟定的话对自己来说会更有利。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发生私人法律顾问聘用纠纷时,在线咨询律师可解决你法律纠纷难题。




违约条款如何约定

违约即违约方在违约之后应承担的。违约主要有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没收定金、承担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等。其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是指守约方对合同处理的选择权——该种处理违约方应服从,而赔偿损失、没收定金、承担违约则指违约方应对守约方承担的违约,多为经济。


继续履行,指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合同,指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原合同而无须经违约方同意,且违约方须对合同解除承担一切不利后果。解除合同一般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采用。


赔偿损失,指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多发生在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无意义的情况下。例如,在例3中,2011年12月24日乙公司未能将苹果送至甲公司,25日继续履行对甲公司已无意义,此时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指在有定金条款的情况下,支付定金乙方违约,收受定金一方可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支付定金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承担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承担违约,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一切;狭义的承担违约,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违约。这里指狭义的承担违约。


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违约风险防范,指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违约及违约给我方带来的损失的预防。这可分为部分。一是预防对方违约给我方带来损失,二是预防我方违约给自己带来损失。


违约风险防范,应在合同签订前对我方违约可能性及对方违约可能性进行评估,然后遵循一个原则:若我方违约可能性大,则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较轻的违约;若我方违约可能性小,对方违约可能性大,则违约的约定应尽可能在严重。


在对方违约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约定违约:


1.高比例违约金。若对方违约可能性较大,我方可要求在违约条款里约定高额违约金,例如约定合同标的100%、150%甚至更大比例的违约金,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对方的违约冲动。但是,高比例违约金并存在一定瑕疵,即若发生争议,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数额可能根据实际损失而定,但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认定,法院往往采取对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打折”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未必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2.高额定金。可要求对方支付较高的定金。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受此限制,若发生纠纷,法院支持的最高定金额为合同标的的20%。


3.抵押担保。若有可能,如我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则可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并办理抵押手续。当然,对方提供的财产应为不动产或有价证券,如房产、股票等。


4.提供保证人。这也是在我方处于谈判优势的条件下,可要求对方提供具有一定资信条件的人作为保证人。在此情况下,若对方违约,我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从而降低我方风险。须注意的是,若保证人为个人,我方须调差其资信情况;若保证人为法人,我方不仅要调查其资信情况,还要调查其保证行为是否通过其内部权力机关的批准。


5.股东担保。股东担保,指在与公司的交易中,我方处于谈判优势时,可要求对方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履行合同作担保。这是“釜底抽薪”之计,若股东敢于以个人财产做担保,则对方公司履行合同的诚意较大。


7.不可抗力。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仅指地震、火灾、战争等,而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我方利益需要,将其他因素如洪涝、政府行政行为视为不可抗力。


8.明确可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是对违约行为极为严厉的处罚。可在违约条款中罗列对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并约定一旦出现其中一种违约,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金实用程度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所以我们为了合同双方的合同利益不受损,我们应该按质按量履行合同内容,承担合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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