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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9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黄应明律师,深圳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我们的国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领导人承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们,那么我们都有什么权利呢,首先我们有生命权,还有肖像权,还有姓名权,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权利,还有抗辩权,关于抗辩权很多人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关于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合同履行原则合同履行要素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履行上的关联性决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因此非双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赠与人只承担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权利,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时不必向对方偿付代价。田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必须为对价关系时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对价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应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双方互有权利与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一方是以支付货币为义务,取得货物为权利,而另一方则给付货物为义务,取得货币为权利,他们之间就形成对价关系。

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里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同时履行的“同时”如何把握,怎样才算是同时履行,是几分钟、几小时,还是同—天,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但是,这里讲的同时,应当是很短的时间;二是必须已经到了同时履行的期限,否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问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与对方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已提出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适当,如履行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对其履行不全面或不适当部分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执行的 方式是怎样的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它有两种见解:其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其二,已发生的迟延,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约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还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

应注意的是,《合同法》已承认瑕疵担保为独立的制度,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债权人是否还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则需要具体分析。在种类物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于其未为此给付前,买受人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在特定物买卖中,如果承认出卖人同样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出卖人无修补的,那么,在风险业已转移的情况下,买受人就合同成立后发生的瑕疵,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风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在物的交付与减少价款的支付关系上,应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无瑕疵工作的义务,有修补工作成果的缺陷的,承揽人违反该义务及未承担该时,定作人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的内容已经整理好了,关于抗辩权,希望大家阅读完这篇文章之后已经有所了解,关于抗辩权,就是双方在履行各自的权利之后,一方的行为对于另一方来说是不利的,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抗辩的权利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认为不可以一概而论,不能直接将合同认定为无效,应当从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来选择有利于受害人的处理方式。以下是的为您总结的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合同诈骗罪中民事合同自始无效的审判思路,是处理类似案件较普遍的方式。要确认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从立法本义上看

刑、民两法的体系、制度功能迥异,刑罚仅是刑法的一种手段,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广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功能是调整失衡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即民刑两法对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应互为补充,诈骗行为人承担的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其未尽的民事合同。若简单认定涉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无效,以刑事处罚来代替民法调剂手段,就导致合同当事人基于民法成立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明显违背了我国的立法本义。

二、在法律适用上看

《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是指合同目的违法,即双方以订立合法合同的形式,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同时刑法上合同诈骗罪的动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这往往是单方面行为,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存立的前提应当是双方合意或共谋,存在“掩盖非法目的”的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因受欺骗、蒙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并不知晓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无法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动机。

《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无效。此处的国家利益,并不是包括统治秩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而是特指国家所明确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税收、文物保护等。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应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如果受害人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变更、撤销权,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救济上看

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刑案被害人只能要求法院确认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据此要求借款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依据刑事裁判文书,请求法院以追缴的赃款赃物清偿债权。但上述途径的根本缺陷在于始终无法确认原合同效力,这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丧失债权的有效担保,特别是对清偿能力较强的物的担保。在刑事追赃效率不高、保全程度低,难以全面涵盖银行权益的情况下,对保护相对人合法债权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在不能推定当事人合意或共谋的情况下,将合同效力定性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较为恰当。

综上合同诈骗罪并不一定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应当具体分析,从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并且该观点在实际案件中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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