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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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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默示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9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黄应明律师,深圳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撤销权的行使默示

我们都知道,国家的法律普遍都是用来保护弱势群体的。而撤销权债权人可以行使的一种权利。那么你知道撤销权的行使默示是什么意思吗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债权人在收到伤害的时候才能行使撤销权。其中,默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撤销权的行使默示。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保全中主动保护债权者的权益,所以由受害者行使。

撤销权的形成要件有一条: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既然债务人主观恶意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行为,所以不能由债务人申请行使撤销权。

默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当事人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消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不同意,请予回答,不然视为同意"。

默示的效力:

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的不作为默示表示积极的意思表示的有: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规定的不作为默示表示消极的意思表示的有: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无权处分撤销权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通过上文的详细解答,我们了解了什么是撤销权的行使默示。我们知道了撤销权是指在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

现在的生活中,无论个人还是单位,经常会与别人有利益金钱上的合作,达到互惠互利共赢的效果,有时候就会有债权的产生,当利益被侵害的时候就需要到法院请求自己的代位权,那么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在下文进行了解答。

一、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往返的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因为代位权的行使,实际上是债权人在代替债务主张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要在对有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包括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且应参加诉讼。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

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当仅限于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采取上述方式主张权利。如果将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扩大到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则很难判断债务人构成怠于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就很难实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应由债务人负举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未决债权,因为代位权的行使应经过诉讼程序,不应直接适用执行程序。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是已决债权,债权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向法院申请执行。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没有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债权人不应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出干预,即如果债务人具备到期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债务之危险,债权人就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否则会使债务人的债务提前,损害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债保全的必要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行使代位权。例如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和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在和别人进行合作时,要保证合同或一些证明的合法性,在自己的利益被侵害的时候,和债务人沟通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要尽早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行驶自己的代位权,留好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的票据,通过法律渠道使得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咨询法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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