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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中怎么划分责任 实际违约表现为哪些形式

添加时间:2022年7月30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黄应明,合肥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中怎么划分责任

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中怎么划分

1、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中,适用严格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无偿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要有过错。将过错作为无偿合同损害赔偿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2、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严格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别是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而要受到限制,诸如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的限制,当合同自由与公平相冲突时,自由必须让道。

3、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应该注意的是,统一合同法总则上规定合同为严格可见总则规定的严格原则并非绝对化,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窥一斑而见全貌,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有其依据和合理性。

4、一般认为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无偿合同自然不例外,即使是修订过的民法债编,也还是坚持无偿合同的过错原则。合同法的严格是不可动摇的,为一般的归责原则。但是并不完全排斥无偿合同过错原则的适用,可以看出,合同法中通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统一合同法虽然吸收了严格原则,但却不宜机械的生搬硬,过错原则作为我国民事的一般归责原则对无偿合同仍应采用,这才符合我国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贯内容和精神。

而可以看到,无偿合同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就是将损失归结于过错的一方来进行承担,这也是针对无偿合同的特性所带来的必然改变。如果对于这样的结果无法接受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实际违约表现为哪些形式

实际违约表现为哪些形式

不履行

所谓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如合同依法成立后不久就被解除等,就为不履行。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对违约一方或者违约双方来讲,合同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得到任何履行。就不履行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它限于完全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例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仅交付约定的标的物的一部分,或者买受人接收交付的标的物后仅仅向出卖人支付了部分价款等,都是不完全履行的表现。

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例如,在商品买卖合同履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规格,质量不合要求,错填到货地点致使货物错运到其他地点,用公路运输方式代替合同约定的铁路运输方式,买方以非合同约定的货币支付货款或者以假币当真币支付等,都是不适当履行。

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

延期履行又称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时间超越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了合同。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许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允许。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则在合同权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方构成延期履行。

关于实际违约的形式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进行了相关的介绍,这也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很容易发生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就需要有所了解,才能知道怎么来进行处理相关的实际违约行为。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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