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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3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黄应明,合肥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那么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由次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则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效力尚不发生,鼓无代位权成立之可能。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因为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时,若要求债权人债权到期,则已无代为之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债务人的财产若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自无代位之必要。那么,当债权人对其债权已经设立了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就不成立了呢非也。因为有时候担保仅仅是对债权人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担保。有学说认为:对于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是否陷于无资力为判断标准。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比如:


  与人格和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可代为;


  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可代为,如基于扶养、赡养、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不可代为,如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哪些

  核心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哪些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证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若以债务人名义行使,就不存在代位问题,而属于代理制度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一般代理制度之处。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总之,债权人在向第三人行使原属债务人的权利时,虽得向第三人表明债务人的姓名以及代位行使的意旨,但仍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一般民事权利通常可通过两种方式行使,即直接向义务人主张的行径方式和采取司法救济的诉讼方式,一般民事权利均可通过两种方式行使,即直接向义务人主张和以诉讼方式主张,前者比较温和、普通,属自力救济的法律手段,适用于大多数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后者则相对激烈,是权利行使的最迫切的表现形式,属司法救济手段,往往于前者使用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使用。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只有在自立救济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才倾向于司法救济的使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自然也分为两种: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立法上来看,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规定代位权同其它大多数民事权利一样,可以通过诉讼和径行两种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并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裁判上之行使为必要,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从立法上来看,法国、意大利和我国都采用了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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