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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4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黄应明,合肥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债权人有转让债权的权利,而且不需要获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还可以撤销自己的债权,撤销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民法中还有一种权利是形成权,也是个人独立行使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债权人撤销权是何种权利有多种说法:


  1、请求权说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2、形成权说

  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


  二、形成权具有的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综上所述,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是形成权有几种说法,有些学者将债权人撤销权认定为请求权,也有学者将其认定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的特点就是单方行为,只需要一方的行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一点与撤销权还是一致的。以上就是;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核心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有以财产为标的,作出有害债权的债务人的行为。而主观要件就是债务人和收益人有恶意。为您一一介绍。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也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债务免除。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为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财产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二为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保证,为一个债权人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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