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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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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后怎么办 夫妻分割投资入股公司股份的法律问题

添加时间:2021年3月4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注册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后怎么办

注册公司是一个包含很广的词,不是说仅仅只是拿到营业纸质就可以了,拿到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要把以下这几个证件办理完成,公司才算合法成立,才能开始运营工作。一、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企业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审...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注册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后怎么办的知识,跟着一起看看吧。

一、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企业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通过后,到时候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的证明文件,拿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程序了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

申领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先去地税做登记并打证,然后去做国税登记,;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等。)

三、如新公司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准备以下材料:

1、一份经营场所的租房合同复印件;

2、一份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

3、一份租金发票复印件一份。,只需要提供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就可以,第1--第3项不必提供);

4、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5、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企业法人照片一张;

7、另需企业购买发票人员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发票准购证件。。

夫妻分割投资入股公司股份的法律问题

第一、区分婚前、婚后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为。何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这日结止的期间。当然婚姻当事人在协议和诉讼离婚期间,只要没有领取或没有得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那么对于夫妻投资公司的财产该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对于婚前投入公司的财产,即转化为股份的财产基于婚前投入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婚后这部份股份增值的部份,或者投资股份在婚后公司企业的相应资本积累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何分割股份

由于夫妻出资对象的组织形式不同,小则“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大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那么夫妻投资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取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有限公司为例,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例:夫妻二人在结婚后于1999年共同出资与另外二个股东某乙、某丙投资组建了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夫妻二人以丈夫的名义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5%,某乙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金30%,某丙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金25%;公司成立后开始正常经营。2003年7月夫妻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这里面对于股权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夫妻共同的出资450万元的资金理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不同于银行存款等相对静态财产变化不大。出资额已经到位即视为有限公司的财产,夫妻享有的是依照公司法第四条对于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可轻易转让出资、不得抽回出资。所以这种出资一旦转移到公司,就不是450万元出资额的所有权人,是对于实际出资的股东享有的只能是出资额所对应出资比例范围内的权益。当然不能简单的说离婚就分割这450万元。

那么到底在离婚案件中该如何分割股东的资本额,笔者这样认为。

一、夫妻双方以一方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那么应该原则上维持原来的股东的稳定。这也是有限公司这种“人合”性质所要求的。直接分割股权会打破原来的股权结构,新的股东硬性加入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到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上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司法机关是否可在诉讼判决文中强制确认新股东直接加入公司,但是参照以上的法律原则,在离婚时还是不易将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强行确定为股东。

二、对于股份的分割应以投入股份在经营期间的股份现值进行衡量,评估时应考虑某时点的静态价值和远期的动态价值,以此所对应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劈。这种股份的分割形式能够体现“责”“权”的统一,是占有公司资本额的相应份额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的统一。

综合以上这些,能够成为股东的分配股份,不能成为股东的,购买该股份的股东将此部分股份的价值支付给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作为这部份股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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