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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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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名商标被抢注的原因有哪些?加盟的餐饮需要注册商标吗

添加时间:2021年2月18日 来源: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http://www.suzbgls.com/

  宋,深圳股东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合肥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中国知名商标被抢注的原因有哪些?

中国知名商标被抢注的原因有哪些

商标权的地域性

商标权的地域性和商标确权制度是国际范围商标抢注行为得以存在的制度基础。由于《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伯尔尼公约》等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存在,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相对较小,但并不代表没有差异。例如,在商标申请方面,有的国家要求申请人有实际使用或使用意图,有的国家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同一审查原则,各国的审查标准及执行可能各不相同。此外,除了实体法上的差异,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及后续程序,还有诉讼证据的要求等方面,世界各国也有不同规定。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实体权利,不涉及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管辖、送达地址和代理人的选定等。

商标权的地域性意味着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国内获得注册,仅受中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并未受到法律保护。中国企业的商标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在目标国获得注册,这就是商标国际注册。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就是因为抢注者利用了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

品牌价值巨大

商标特别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不仅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一种资本和财富,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商标本身蕴藏的无形价值,是恶意抢注日渐增多的主要原因。

由于被抢注的商标大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往往会给被抢注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抢注者通常会向被抢注商标的企业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按销量索要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费,或者倒卖商标以获取巨额利益。例如俄罗斯一家公司抢注了SHINCO商标,随即向新科公司索要40万美元转让费,就是这类抢注的典型。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日趋激烈,商标抢注也成为一些国外企业企图阻止中国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有力武器。它们通过抢注竞争对手的商标筑起市场壁垒,力图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延缓或阻止来自中国的竞争对手进入本地市场,以保护自己的市场,获取垄断利润。曾经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并得到中国政府关注的西门子合资公司在德国抢注HiSense商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缺乏足够重视

中国企业商标在国外频遭抢注,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企业对商标国际注册缺乏足够重视。如图所示,1990年中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仅有40件,2016年达3014件,纵向看增长非常惊人,但如果放到国内商标申请注册量剧增这个大背景下,就会发现巨大差距,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对商标国际注册与保护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不仅与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有明显差距,也与我国每年的外贸出口量极不相称。在实践中,有的企业由于缺乏对品牌国际化的了解、资金实力有限、对国际市场规则不熟悉等原因,忽视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意识不到品牌保护的重要性,等到要拓展某国市场时,才想到去该国申请注册商标,但此时往往发现其商标早已被他人抢注。商标国际注册的严重滞后,为国外企业和个人抢注我国企业的商标制造了可乘之机,也给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埋下巨大隐患。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注册已成为我们创始人来说最重要的保护商标的形式,但对于一些为了减少麻烦而不去注册,那么别人就有可能会先行自己注册,因为商标的注册是注册为主,先使用为辅,只要没有注册那就不受到保护,所以,自己的产品一定要懂得护保起来。

加盟的餐饮需要注册商标吗

加盟的餐饮需要注册商标吗

加盟的不需要注册商标,但是招收加盟的则需要具备,加盟者使用的特许人的商标信息。

特许经营是指投权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

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提供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提供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注册成功之后,加盟者的店是不需要在注册商标的,因为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中有规定特许人是需要把商标供加盟者进行使用的,而且加盟费中也包括了商标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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